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根据交易实质认定“一揽子交易”
搜狐财经·2025-10-17 14:30
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 税务处理适用情形 "一揽子交易"股权收购的涉税处理,首先要预判整个交易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第十条规定的分步交易情形。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明确,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可见,无论是会计准则要求还是税收政策规定,都是根据交易实质,认定分步交易是否应 为一项整体交易。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规定,企业重组需要同 时符合5个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须达85%;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须达50%;交易须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 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F公司收购N公司股权的交易,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