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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发布公告,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
第一财经·2025-10-18 10:22

政策公告核心内容 - 海关总署等六部门于10月17日联合发布公告,旨在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的监督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造纸行业绿色健康发展,公告自10月18日起实施 [1] - 公告明确进口再生纸浆的海关商品编号为4706200000,海关将开展感官检验并依据技术规范对关键指标进行检验 [1] - 政府主管部门将依职责加强监管,强化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以形成工作合力 [3] 进口再生纸浆质量要求 - 进口再生纸浆的境外生产原料须为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及纸制品,且必须符合GB/T 43393国家标准要求 [1] - 再生纸浆不应有腐烂纸浆及异臭等感官性劣变,应形状、颜色和材质基本一致,夹杂物含量须≤0.50% [3] - 再生纸浆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及危险废物,并对重金属含量、未碎解的纤维组分含量、手抄片机械强度有明确规定 [3] 企业责任与监管措施 - 进口再生纸浆生产、经营企业需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从原料、生产、加工到仓储、运输的全要素全链条管理 [1] - 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指导,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严格行业内部管理并加强自律 [1] - 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实施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疑似固体废物进行属性鉴别,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将依法退运,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