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预付式消费的霸王条款
经济日报·2025-10-20 08:06

行业监管与司法环境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施行的新司法解释为处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提供了明确法律指引,明确认定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仲裁条款等“霸王条款”无效 [1] - 新司法解释同样认定预付式消费中常见的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无效 [1] - 对于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跑路或恶意逃避退款申请构成欺诈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 - 消费者在签订多为格式条款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时,需重点关注合同期限、费用、退费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2] - 消费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合同解除权,例如当经营者迁店造成明显不便或出售的计时卡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时,可提出解约 [2] - 部分平台推出“灵活付、跑路赔”服务,例如用户购买300元健身月卡后若门店在15日跑路,可按剩余天数获得160元赔付 [3] 市场参与者行为与风险 - 市场中出现经营者“套路式、劝诱式”营销以及重售卡、轻服务的不诚信行为 [2] - 存在“职业闭店人”现象,即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故意跑路玩“躲猫猫” [3] - 在消费者解约时,有经营者试图将支付给员工的预付款提成算入赔偿范围,但此举已被最高法新规明确禁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