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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化安排的合规性分析
搜狐财经·2025-10-22 13:35

私募基金结构化安排的实务操作 - 实务中常见的结构化安排体现在分配顺序上,有两种主要模式:优先级投资者投资本金先于劣后级投资者投资本金分配,或优先级投资者投资本金及门槛收益先于劣后级投资者投资本金分配 [1] -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结构化安排一般指优先级LP和劣后级LP之间的分配顺序安排,而GP与LP之间的分配顺序安排通常不被视为基金结构化安排 [3] - GP与LP之间的分配顺序安排模式与优先级/劣后级投资者类似,例如LP投资本金先于GP投资本金分配,或LP投资本金及门槛收益先于GP投资本金分配 [3] 私募基金结构化安排的监管框架 - 2022年6月以前,除资管新规对杠杆倍数有规定外,证监会和中基协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化安排缺乏直接规定 [4] - 资管新规规定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且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5] - 中基协《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对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化安排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并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5][6] 监管规则的核心结论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含创业投资基金)在进行结构化安排时,杠杆倍数不应超过1倍 [6] - 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中基协重点关注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比例,避免极端比例(如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比例低于30%或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比例高于70%) [6][7] - 对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监管部门未对收益分享和亏损承担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实务中常见的结构化安排存在实施空间 [7] 组织法层面的合规性 -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9] - 对于公司型基金,《公司法》允许经全体股东同意后对存续期间的收益分享机制作出个性化安排,但在清算时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分配 [9] 结构化安排中投资者的界定 - 判断份额持有人是否属于结构化安排语境下的投资者,应根据其出资目的而非在基金中的身份 [11] - 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充当GP时,若出资比例较小且非出于投资目的,则不应被视为投资者;若出资占比较高且怀有投资目的,则应被视为投资者 [11] - 结构化安排语境下的投资者(实质上的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制度中的投资者(出资者)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 [14] 总体结论 - 实务中常见的私募基金结构化安排不符合中基协对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 [15] - 对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部门未就结构化安排作出明确规定,但杠杆倍数一般不应超过1倍 [15] - 中基协关注的结构化安排是投资者之间的安排,GP与LP间的常见分配顺序一般不适用中基协的结构化要求,但各类GP和LP仍须符合合格投资者制度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