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能否因“车辆性质改变”拒赔?
金融时报·2025-10-22 14:15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果 - 租车人唐某某驾驶租赁的小型轿车与宁某相撞,造成宁某受伤及车辆受损,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1] - 伤者宁某总损失经核定为296,780.98元,其中医疗费为47,311.40元,并被评定为9级伤残[1][3] -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宁某254,024.78元,租车人唐某某赔偿4,240.72元[3] - 保险公司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4] 法院判决的关键法律依据 -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承保租车公司名下120台车时应知晓车辆可能用于租赁,同意承保即视为允许该用途[2] - 法院指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营业与非营业性质进行明确说明,因此不能以租赁行为改变车辆性质为由拒赔商业险[2] - 法院认为短期租赁属租车公司正常营业范围,无证据显示车辆出行频率和范围增加或危险程度显著提高,租车公司已核验租车人资质[2] 对保险行业的启示与影响 - 案件为保险公司规范发展敲响警钟,强调投保环节尽职调查的不可或缺性,尤其对企业客户批量投保需主动履行审查义务[4] - 随着共享租车等新业态发展,传统的营运与非营运二分法难以覆盖所有场景,行业需开发匹配的创新产品如"租赁车专属商业保险"[4] - 行业应从源头上明确承保范围和保费标准,避免因险种错配引发理赔纠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