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这四项违法事实,安徽八一化工领罚
齐鲁晚报·2025-10-23 10:10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德昌,注册资本为33750万元 [2][6] - 公司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淡马锡集团全资公司祥峰中国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占股60% [2][5] - 公司住所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金沱路1369号,是一家化学原料及制品(中间体)制造企业 [2][5] 公司技术与运营 - 公司拥有工艺技术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3项,多次获省市科技进步奖 [5] - 公司已成为硝基氯苯系列产品的重要企业 [5] - 公司宣称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有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3名专职安全员,并聘用了15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5] 行政处罚事件 - 公司于2025年10月19日收到蚌埠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蚌﹞应急罚﹝2025﹞危化-4号 [1][2][3] - 违法行为类型被认定为“安全设施使用维护类违法” [1][2] - 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7万元 [2][3] 具体违法事实 - 氯气干燥塔顶氯气出口温度未设置低报警设施 [2] - 液氯储罐事故氯吸收装置循环吸收液出塔温度未设超温控制设施,违反规范要求(不应大于45℃) [2] - 液氯充装场所室外未设置风机手动启动按钮 [2] - 液氯充装人员顾中伟持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作业证,但未取得氯碱电解工艺特种作业证 [2] 处罚依据 -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