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发行1亿元私募债案,终审判决落地
中国基金报·2025-10-24 06:32
案件核心判决与影响 - 中山证券因承销北极皓天2013年发行的1亿元私募债 在终审中被判于30%范围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 - 终审判决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2700万元债权 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 - 案件审理过程一波三折 二审曾裁定中山证券免除连带责任并冲回5237.55万元预计负债 但最终再审维持部分赔偿责任 [4][5] 案件背景与审理过程 - 纠纷源于2013年北极皓天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纳税额为零的情况下骗取上交所备案发行1亿元3年期私募债 [4] - 投资者中金创新因债券违约遭受损失 于2018年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中山证券等对北极皓天赔偿的3294万元本金及11%年利率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 -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 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4][5] 公司其他诉讼风险 - 锦龙股份公告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涉案金额约为5321.84万元人民币 [5] 行业影响与中介机构责任 - 此案与五洋债案类似 均涉及券商等中介机构因欺诈发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洋债案中德邦证券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6] - 法律界观点认为中介机构职能是提供独立客观信息 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不实报告与投资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7] - 案例警示中介机构须时刻勤勉尽责 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