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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格隆汇·2025-10-24 19:06

政策修订背景与目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1] 产能置换设备资格要求 - 用于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的去产能实施方案清单内 [1] - 2016年以来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置换 [1] 禁止用于置换的产能类型 - 列入去产能任务或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1] - 在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未实际建成投产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1]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1] - 本办法实施后企业全部炼铁炼钢设备连续2年每年运转不足90天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1] - 铸造锻压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1] - 提钒转炉二次精炼炉感应炉等辅助设备产能以及未履行手续或未列入清单的脱磷转炉AOD炉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