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总量!工信部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报·2025-10-24 21:24
政策修订背景与目标 - 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1] - 建设钢铁冶炼项目需科学研判供需形势以避免低效投资 [3] - 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总量并禁止产能向重点区域转移 [3] 产能置换适用范围与限制 - 用于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的去产能清单内或2016年后建成的合规设备 [4] - 六类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包括列入去产能任务的产能、未建成投产的产能、淘汰类落后设备产能等 [5] - 跨地区产能置换受鼓励且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限制 [6] 产能置换比例与核定标准 - 各省市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1 [7] - 2021年6月1日后通过兼并重组取得的合规产能置换比例可降至不低于1.25:1 [7] - 退出产能数量依据《产能核算表》核定或按国务院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 [5] 等量置换的特殊情形 - 厂区内部设备原地大修重建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8] - 采用特殊冶炼工艺生产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8] - 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炼铁、炼钢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8] 兼并重组与低碳发展政策 - 实质性兼并重组需满足实际控股、完成相关变更并妥善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 [10] - 鼓励企业高质高效利用废钢资源并有序发展电炉钢 [10] - 退出转炉建设电炉并退出配套高炉的项目可实施炼钢产能等量置换 [10] - 采用氢冶金等低碳技术且碳减排比例不低于60%的炼铁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