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处罚事件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36号)[1][2] - 公司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一案,此前已于2025年9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5〕8号)[2] 违法事实认定 -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2025年4月30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 -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年报[2] - 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因无法披露年报而停牌[2] - 公司最终于2025年7月4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 处罚决定 - 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3] -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3] -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 Zhou被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3] 处罚依据与人员责任 - 公司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3] - 刘斌和Bing Zhou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 - 山东证监局对刘斌、Bing Zhou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3] 公司后续措施与影响 - 公司已于2025年7月4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4] - 公司表示将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提升内控合规[4] -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并向投资者致歉[4] - 公司承诺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