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认定“隐形加班”,平衡劳资权益
南方都市报·2025-10-27 13:25
案件核心判决 - 湘潭中院判决认定劳动者在节假日或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加班 并判决公司支付工程师小韦加班费5000元 [1] - 法院认定"隐形加班"的核心标准是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劳动" 需符合工作强制性、占用休息时间、付出脑力或体力等要件 [3] - 偶尔简单地回复"收到"或"好的"一般不认定为加班 避免盲目扩大劳动者权益保障范围 [3] 行业影响与法律依据 - 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工具模糊了上下班界限 使员工下班后仍处于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 [2] - 根据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200%300%的报酬 [1] -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让在线工作有收益 离线休息有保障" 该判决为其他法院提供了参考借鉴意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