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债虚假陈述五中介被判赔1800余万,赔偿额是这样认定的!
第一财经·2025-10-28 19:57

案件核心判决 -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五家中介机构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债券发行文件虚假陈述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4] - 法院认定案涉发行文件在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功能用途及资金往来、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构成重大虚假陈述行为 [4] - 判决依据为《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 [2][4] 中介机构赔偿责任分配 - 主承销商邮储银行和中金公司需对原告约1.28亿元损失各自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各赔偿639.34万元 [2][4]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损失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即383.6万元 [2][4] - 联合资信和中诚信国际两家评级机构分别对原告损失承担1%和0.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127.9万元和63.93万元 [2][4] - 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2] 案件背景与规模 - 案涉债券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于2014年至2017年发行的公司债、银行间债券等系列债券,发行总金额超过400亿元 [1] - 原告为某农村商业银行,投资本金超过2亿元,案件为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1][2] - 案件受理费、损失核定及专家出庭费共计约210万元,主要由原告承担179.5万余元,被告承担剩余部分 [2] 损失核定方法与逻辑 - 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债券价值对比法"及相关模型核定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 [1][3] - 损失核定区分发行至揭露、揭露至违约以及违约至裁定破产三个阶段,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发行人经营情况、债券特征、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及违约等多方面因素 [3] - 法院认为该损失核定方法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和市场特征,结论公平合理,故予以采信 [3][4] - 判决认定中介机构未尽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