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债虚假陈述五中介被判赔1800余万 赔偿额是这样认定的!
案件判决核心 - 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债券发行文件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五家中介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 案涉债券发行总金额超过400亿元,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投资本金为2亿余元 [1] - 法院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1][4] 中介机构赔偿责任 - 邮储银行、中金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各被判承担原告1.28亿元损失的5%,即各赔偿639.34万元 [2]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分别被判承担损失的3%、1%、0.5%,即赔偿383.6万元、127.9万元、63.93万元 [2] - 五家中介机构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赔偿 [2][4] 案件费用承担 - 案件受理费、损失核定及专家出庭费共计约210万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负担179.5万余元,被告承担剩余部分 [2] 损失核定方法 - 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债券价值对比法”核定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 [3] - 损失核定区分发行至揭露、揭露至违约、违约至裁定破产三个阶段,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发行人经营情况、债券特征及重大信用风险事件 [3] - 法院认为该核定方法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和市场特征,结论公平合理 [3][4] 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 案涉发行文件在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资金往来、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构成重大虚假陈述 [4] - 原告是在合理信赖发行文件基础上认购债券 [4] - 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被认定未尽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