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决核心 - 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债券发行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五家中介机构对原告投资损失1.28亿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比例分别为5% 5% 3% 1% 0.5% 合计约1800万元 [1][7] - 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 - 法院首次在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定损失 合理扣除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 最终确定因虚假陈述行为产生的损失为1.28亿余元 [5] 案件背景与债券信息 - 案涉发行人于2014年到2017年发行公司债 银行间债券等系列债券 发行总金额400亿余元 [1] - 原告某农商行于2017年认购上海华信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2亿元 [1] - 2018年3月 上海华信公司被披露涉巨额财务造假及实际控制人被调查 债券价格持续下跌 2018年9月该中期票据发生实质性违约 2019年11月上海华信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1] 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 法院认定案涉发行文件在公司治理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财务公司功能用途及资金往来 合并财务报表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与部分企业之间的交易等方面存在信息披露违规 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且具有重大性 [3] - 原告在合理信赖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基础上认购本案债券 [3] - 主承销商 会计师事务所 评级机构未尽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 [3] 损失核定与法律意义 - 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债券损失的核定方法符合债券定价原理 债券市场特征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损失核定结论被法院采信 [3][5] - 此案判决体现了从零到一的突破 首次区分虚假陈述和非虚假陈述行为 并采用科学方法评估虚假陈述的影响 符合2022年司法解释要求对与虚假陈述无关行为进行减免赔偿的精神 [5]
债务人财务造假债券违约,农商行起诉五家中介机构,法院判决:赔偿180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2025-10-28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