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务造假债券违约 农商行起诉五家中介机构 法院判决:赔偿180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2025-10-29 01:54
案件判决核心 - 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债券发行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五家中介机构对原告投资损失1.28亿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 法院首次在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定损失,合理扣除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最终确定因虚假陈述产生的损失为1.28亿余元 [5] - 五家中介机构被判令分别在5%、5%、3%、1%、0.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约1800万元 [1][7] 案件背景与性质 - 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 - 案涉发行人于2014年到2017年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债券等系列债券,发行总金额400亿余元 [1] - 原告某农商行于2017年认购上海华信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2亿元,该票据于2018年9月发生实质性违约,发行人于2019年11月被裁定破产清算 [1] 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 法院认定发行文件在公司治理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功能用途及资金往来、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且具有重大性 [3] - 原告是在合理信赖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基础上认购本案债券 [3] - 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被认定未尽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 [3] 损失核定方法与行业意义 - 法院采信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债券损失的核定方法,认为其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债券市场特征及相关司法解释 [3][5] - 此案是2022年司法解释后,首次在判决中区分虚假陈述和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影响,被专家视为从零到一的突破 [5] - 原告最初要求各被告对其损失2.32亿余元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经核定后,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为1.28亿余元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