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基金投资限制 - 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但所投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1] - 禁止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以及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等金融衍生品 [1] - 禁止向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或吸收、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向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1] - 禁止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以及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形式募集资金 [1] - 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1] 合伙费用与管理费 - 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包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合伙人大会会议费用、清算费用及审计评估费等 [2] - 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其日常运营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场地租金、员工工资奖金等 [4][5] - 投资期内年度管理费为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2%),回收期内为(实缴出资额-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百分之一(1%) [5] 收益分配机制 -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可分配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应尽快分配,最晚不迟于相关应收款项发生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30)个工作日 [6] - 收益分配顺序为:先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返还本金,再向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达到门槛收益6%/年(单利),剩余部分超过门槛收益的部分,20%分配给基金管理人,80%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7] - 门槛收益计算基数为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或扣除已退还本金后)乘以年数再乘以6%,不满一年按实际天数除以365计算 [8] 亏损分担与清算 - 合伙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全体合伙人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9] - 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包括存续期届满、协议约定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等 [10] 对外投资战略影响 - 本次对外投资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研究、资源整合和风险管理能力,重点发掘稀有金属、高分子材料、复合材料等新材料领域及其上下游产业优质标的 [12] - 投资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2] 临时股东会安排 - 公司将于2025年11月18日14:30召开202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5][16][17]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3日,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在该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 [18] - 会议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现场登记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5:00 [20][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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