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判决与影响 -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五家中介机构对原告某农商行1.28亿元损失合计承担14.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1856万余元 [1] - 案涉债券为上海华信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25亿元,票息7.5% [1] - 上海华信在2014年至2017年间发行债券总金额超过400亿元,此案判决对中介机构责任的划定可能影响众多同类案件 [1] 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 法院认定上海华信在募集说明书中至少隐瞒了29家关联方,并对与冀中能源系等企业的交易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6] - 上海华信未披露金额巨大的关联交易,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其应收账款、收入利润及偿债能力的判断,构成具有重大性的虚假陈述 [6] - 上市公司华信国际曾因2015年至2017年未披露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分别达3.53亿元、52.30亿元和82.14亿元,以及虚增2016年、2017年营收和利润而受处罚 [2] 损失核定方法与模型应用 - 法院首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用“债券价值对比法”模型,区分不同阶段核定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 [7] - 模型计算出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因素导致债券价格下跌比例为44.96%,包括发行至揭露日下跌2.29%、实控人被调查事件导致下跌11.27%、宏观因素和债券特征影响3.56%、以及揭露后至破产裁定实控人事件影响27.84% [9][10] - 基于模型,投资者总损失2.32亿元,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比例为1-44.96%,最终认定虚假陈述损失金额为1.28亿元 [11] 中介机构责任划分 - 五家中介机构因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虚假陈述的形成和发布存在重大过失而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 - 邮储银行和中金公司各自在5%的范围内,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3%范围内,联合资信评估公司和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分别在1%和0.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 案件的特殊意义与争议 - 此案是在无监管立案前提下,由原告律师通过自行举证发行人虚假陈述并成功追责中介机构的案件,为投资者维权开辟新路径 [2][12] - 原告代理律师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遗憾,认为法院采信的损失核定模型为单一机构出具,可能因机构差异导致结论争议,模型认定需建立公认科学标准 [12] - 与2020年“五洋债案”相比,此案进一步以司法实践回应市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具有借鉴意义 [12]
原告举证、审理长达三年多,华信债五中介赔偿计算方法首度披露
第一财经·2025-10-29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