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概述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9日 [1] 适用范围与总体要求 - 细则适用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评价机构选取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活动 [4] - 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机制 [4] - 基金托管人需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开展基金合同审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工作 [4] - 基金评价机构需建立以五年期以上长周期业绩为核心的评价评奖体系 [4]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 - 协会建立和维护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一类库和二类库,实行要素入库与使用适度分离 [5] - 鼓励基金管理人在开发主动管理型基金时规范选取和使用一类库要素 [5] - 拟使用二类库内股票指数或库外股票指数作为基准要素时,需在产品注册时说明相关考量 [5] 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 - 权益型基金选择业绩比较基准需满足特定要求,例如全市场选股策略产品原则上以宽基指数为要素 [6] - 债券基金选择业绩比较基准也需满足特定要求,例如全市场债券基金原则上以主流全市场综合债券指数为要素 [6][7] - 业绩比较基准设置应与基金可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型相匹配,多资产类型基金原则上以匹配其资产类型的指数作为要素 [7] - 按照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产品,应将跟踪的标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7] - 选择作为基准要素的指数需满足编制方案合理、持续运作、数据可及时准确发布等条件 [7][10] 信息披露要求 - 基金管理人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等方面的对比情况,覆盖周期包括过去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基金成立以来 [7] - 针对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需披露资产配置比例对比及行业分布对比;针对债券型基金,需披露久期对比、信用等级分布对比等信息 [8] - 基金管理人需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定量指标包括跟踪误差、信息比率等 [8] -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需在变更后一年内的定期报告中对变更事项、基准差异进行持续说明,并将基金业绩与变更前后的基准进行比较 [9]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 基金管理人需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全流程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机制,并通过科学测评评估其适当性 [10] - 需指定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定期对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投资风格稳定性进行持续监测和报告 [10][11] - 监测偏离时需建立合理风控模型,设计有效的事前、事后风控指标和阈值,科学运用业绩归因结果 [11] - 合规部门需对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 [11] 外部监督机制 - 基金托管人需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合同审查、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环节的工作机制 [12] -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审核中需重点关注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和客观性,发现不匹配时需及时提醒管理人 [12] - 基金托管人需与基金管理人协商明确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监督指标,并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12] - 对于特定主题类产品,基金管理人需向托管人提供投资风格库清单和筛选标准,托管人需进行审查 [12][13] - 基金评价机构需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建立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指标体系,并考虑指数编制方法差异对指标的影响 [13][14] - 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更时,基金评价机构需及时评估是否需要调整基金分类,并设定新的评价起始日期 [14] 自律管理与施行 - 协会将依据相关规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15] - 发现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15] - 细则中关于基金托管人建立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机制的要求,自细则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执行 [16]
全文来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浪基金·2025-10-31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