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黄金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第一财经·2025-11-01 08:50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核心调整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 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1]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 根据黄金用途和交易方身份适用不同增值税政策 [1]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 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 投资性用途黄金交易中 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法定金质货币除外)销售 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 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熊猫普制金币除外) 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并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2]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买入方会员单位 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 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客户交易税收规定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并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2]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 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 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