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黄金税收,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1-01 10:12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政策,核心在于根据黄金的用途(投资性或非投资性)以及交易是否发生实物交割,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免规定 [1][2][3] 交易所交易与增值税政策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税收政策根据购入黄金的用途区分: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2]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 关键定义与范围 - 公告明确“会员单位”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相同范围;“客户”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会员单位外的交易主体适用客户政策 [4][5]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6]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指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6]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7] 发票与税额计算规则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并发生实物交割的,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特定公式计算 [7] -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单价计算公式为:实际成交单价 = 实际成交金额 ÷ (标准黄金成交数量 + 溢短重量),其中实际成交金额 = 成交金额 + 溢短金额 [7] -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单价计算公式为:单价 = 实际交割价 ÷ (1+增值税税率),其中实际交割价 = 实际交割货款 ÷ 提货数量 [7]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用途改变的处理 - 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若需改变用途,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仅允许在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变一次 [8]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交易所改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获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新发票计算进项税 [10]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交易所改开红字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新发票抵扣进项税 [10] 过渡期与合规要求 - 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购入并已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公告实施后销售或加工销售的,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黄金,按相应规定缴纳增值税 [11] -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交易所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普通发票的处罚,暂停期首次为3个月,再次及后续为6个月 [12] - 会员单位或客户若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处罚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时,交易所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抵扣发票 [12] 实施时间与旧政策废止 -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1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