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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改革落地 立标尺定锚点 告别“基金盲盒”
中国证券报·2025-11-03 08:12

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于10月31日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及《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 新规旨在通过系统性推动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风格漂移”、“挂羊头卖狗肉”等痛点 [1] - 制度安排围绕四个方面展开:突出产品表征作用、强化投资约束作用、发挥考核评价作用、构建多方联动的良性生态 [1][3] 对基金管理人的影响 - 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4] - 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需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 [4] - 要求指定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并配备足够人员,定期对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4] - 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促使基金管理人审慎设定基准并建立全流程风控 [1][3][8] 对基金经理的影响 - 业绩比较基准将成为投资决策不可或缺的“锚”,绩效薪酬将直接与战胜基准的能力挂钩 [1][4] - 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4] - 将促使基金经理减少短期博弈行为,更均衡稳健地进行资产配置,致力于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8] 对基金产品的影响 - 新规将有效杜绝“基金盲盒”,确保产品风险收益特征清晰稳定 [1] - 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等约定 [3] - 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能够明确产品定位,有效防范风格漂移问题,增强产品业绩的可预期性 [8] 对行业生态的构建 - 要求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等责任 [5] - 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5] - 要求基金评价评奖机构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5] - 明确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持仓行业分布的对比情况,并就差异进行解释说明 [6] 对投资者的益处 - 清晰的基准如同产品的“说明书”和“透视镜”,帮助投资者识别产品特性,形成合理预期,从而做出理性决策 [2][11] - 投资者能够通过对比基金实际收益与基准表现的差异,客观评估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11] - 有助于避免投资者开出货不对板、风格捉摸不定的“基金盲盒”,提升投资体验并促进长期持有 [10][11] - 基准为投资者提供理性的风险收益预期,有助于减少投资焦虑,关注长期超额收益能力而非短期波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