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商业、厂房等改建保租房,深圳优化完善“非居改保”政策
南方都市报·2025-11-03 12:00

政策核心与目标 - 深圳市印发《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旨在规范改建行为并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1] - 该政策有效期5年,其核心模式为“非居改保”,鼓励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等非居住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拓展供应渠道并提升存量房使用效率 [1] 适用范围与基本条件 - 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 [1] - 改建项目需满足权属清晰、已通过竣工验收、无查封或违法建设情形、未纳入城市更新或征收计划等条件 [2][3] - 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需征得相关权益人同意 [3] - 对居住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房屋,以及存放危险品的仓储用地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1] 改建原则与技术要求 - 政策确立“合理选址、供需匹配”、“市场运作、政策支持”、“市级统筹、区级实施”三大基本原则 [2] - 改建需严格落实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设计施工技术等要求,鼓励采用装配式装修、全屋智能等新型建设方式 [3] - 允许通过钢结构搭建、整体家居定制等方式高效利用并合理增加室内使用空间,但禁止违规加层或加建 [3] 项目实施与监管流程 - 项目实施需经过“认定申请—项目认定—项目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四大环节 [3] - 项目认定权限下放至区政府,由区住房建设部门受理申请,经联合审核后出具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六年的项目认定书 [3][4] - 项目竣工后需通过联合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形成全流程闭环监管 [3] 项目运营与权责保障 - 改建后的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让需整体进行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4] - 运营期间可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项目有效期届满可申请续期 [4] - 市级层面加强指导监督并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区级政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