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税收新规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实施增值税政策调整 [1] - 政策首次将黄金交易按用途划分为“投资性”与“非投资性”两类,并据此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1][4]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6] -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典型如黄金首饰加工、工业用金等 [6] 不同用途的税收政策差异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在发生实物交割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并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可凭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7]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非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基数,按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 - 通过交易所购入金条用于投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但再次销售时需全额缴纳增值税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此设计会抑制黄金的二次流通 [8] - 非投资性用途的进项抵扣相当于“打了折扣”,一般纳税人通常可按13%税率抵扣,但此处仅能按6%扣除率计算,购买企业需承担部分无法抵扣的税负 [8] 场内与场外交易的税收引导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需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缴税;通过交易所交易的会员单位或客户,卖出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两者税负存在差距 [10] - 场外交易中,一般纳税人销售标准黄金需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按3%征收率缴纳 [10] - 以一笔100万元标准黄金交易为例,场外交易的一般纳税人需缴纳13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缴纳3万元;通过交易所交易则可全额免征该税款 [10] - 政策导向清晰,旨在让更多黄金交易在场内进行,利用交易所税收政策明确、征管规范的优势形成更透明的黄金价格,提升市场规范性和国际影响力 [11] 对个人消费者及零售市场的影响 -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黄金首饰)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转让自用、佩戴过的黄金首饰原则上无需缴纳增值税 [13] - 若个人频繁、大规模销售黄金饰品,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经营性销售”,需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4] - 黄金首饰零售价格可能因新规出现短期波动,周大福等知名黄金品牌已宣布上调金价,部分品牌投资金条下架 [14] - 对于新生产的黄金首饰,上游交易商从交易所采购非投资性黄金时因进项抵扣不足(仅6%扣除率),可能承担部分税收成本,为维持利润可能将成本向产业链下游转嫁,导致金店销售价格短期内波动 [16] 市场即时反应 - 11月1日下午,1000元/克以下的投资金条和金豆几乎消失不见,在售的少数金条和金豆普遍涨至1000元以上,部分品牌金条超过1200元/克 [1] - 11月1日晚上菜百首饰官方旗舰店显示,普通财富金条已经下架 [14]
金条突然涨价、下架,黄金税改后零售金价或短期波动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1-03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