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与分类管理 - 首次在税收上将黄金用途界定为"投资性"与"非投资性"两大类 [3]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法定金质货币 [5] -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如黄金首饰加工、工业用金等 [5][6] 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的税收差异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在实物交割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买入方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7]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非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但仅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的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低于通常13%的抵扣率 [7] - 投资性黄金再次销售时需全额缴纳增值税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种"进项可抵、销项无专票"的设计会抑制黄金的二次流通 [7] 实物交割与征管规则 - 2027年底前,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统一免征增值税 [8] - 未发生实物交割的交易,交易所直接免征增值税 [8] - 发生实物交割时,则按照新规规定适用不同的增值税政策 [8] 场内与场外交易的税收引导 - 新规通过显著税收差异引导黄金交易向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集中 [9] - 场内交易指在上述两大国家级平台内开展的标准化交易,如黄金ETF、黄金期货,交易透明度高且受监管 [9] - 场外交易指在交易所之外进行的双边交易,如金店、国际场外市场,缺乏统一监管且流动性较差 [9] - 场外交易中,一般纳税人销售标准黄金需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而通过交易所交易则卖出方可免征该税款 [9] - 以100万元交易为例,场外交易的一般纳税人需缴13万元税,小规模纳税人需缴3万元税,场内交易则全额免税 [9] 对个人交易与零售价格的影响 -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黄金首饰)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11] - 若个人频繁、大规模销售黄金饰品被认定为"经营性销售",则需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1] - 黄金首饰零售价格可能因新规出现短期波动,上游交易商采购非投资性黄金时因进项抵扣不足(仅6%),可能将部分税收成本向产业链下游转嫁,最终影响零售端价格 [11]
黄金税收新政对个人旧金饰无影响 零售金价或现短期波动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1-03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