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搜狐财经·2025-11-03 22:18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选聘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行为,推动提升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是指选聘单位针对法定评估事项,依法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属集团公司制度规定,规范开展选聘事宜,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内设部门 机构等决定相关选聘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为证券业务活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选聘已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单位应当组织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分因素的得分。其中,质量控制水平的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0%,重大资产 评估项目的评估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应高于15%,一般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费用报价分值权重由企业自主决策,可适当放宽。选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