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亮相
金融时报·2025-11-05 08:57

新规发布与目标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基金业协会同步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1] - 新规旨在完善公募基金基础性制度,填补监管空白,推动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提高主动投资纪律性,促进形成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1] - 新规有利于引导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专注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1] 业绩比较基准的功能与问题 -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具有“锚”和“尺”的功能:“锚”的作用是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防止“风格漂移”;“尺”的作用是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市场,并作为考核依据[2] - 当前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2] - 新规起草是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规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完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 新规主要内容 -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基准应体现基金合同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3] - 强化基准的约束作用,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3] - 发挥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基准的使用要求,并健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等多道防线[3] - 《操作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基准展示、管理人基准选取、托管人外部监督等实操机制[3] 基准选取与约束机制 - 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比例限制等约定[4] - 要求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任命具备相关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排名而变更[4] - 管理人需建立健全覆盖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至公司管理层[5] - 强化内部监督,由独立部门监测投资偏离,投资决策委员会判断偏离合理性,合规负责人定期检查内控机制有效性[5] 考核与评价体系改革 - 要求管理人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6] - 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应加强与基准对比,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6] - 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评价机构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的重要依据[6] -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业绩排序或排名时,应结合基准进行合理分类[6] 后续工作与行业影响 - 新规是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工程,目标为增强投资行为稳定性、明晰产品投资风格、提升投资者获得感[7] - 监管机构将指导行业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7] - 基金业协会将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用于引导行业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7] - 下一步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完善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将基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体系,并常态化注册与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