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多案改判无罪
新浪财经·2025-11-05 10:3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包括3个刑事和1个民事案例,旨在坚持罪刑法定、刑法谦抑性和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1][2] 案例一: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 原审被告人谢某、杨某某、赵某某因2004年注册某房产公司时使用800万元贷款虚报注册资本,原审以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判处刑罚[2] - 再审法院认为,2014年3月1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某房产公司不属于注册资本实缴制范围,不应对原审被告人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4] - 再审于2022年12月13日判决,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但维持其他罪名定罪量刑[4] - 典型意义在于强调经济犯罪案件需注意法律法规变化,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以违反公司法为前提,修正后公司法改为认缴登记制,本案改判保障了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5] 案例二: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作为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以460万元中标某商场转让,支付120.01万元后未付余款,后伪造收条收取租户租金24万元[5] - 原审认定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 - 再审法院认为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赁协议有效且租户实际使用商铺,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6] - 再审于2024年4月15日判决宣告叶某某无罪,典型意义在于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7] 案例三: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 - 原审被告人窦某某2010年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承包经营并设立宁国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8] - 原审认定窦某某将个人债务561.7万元计入分公司支出、挪用资金180万元,并隐匿会计凭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10] - 再审查明窦某某个人资产与分公司资产高度混同,2010年至2016年分公司从窦某某账户流入资金1400万余元,流出1亿余元,净流出9100万余元[8] - 再审认为在资产混同且未全面查清资金往来情况下,认定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且会计资料已提交审计,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11] - 再审于2024年3月8日判决宣告窦某某无罪,典型意义强调侵犯财产罪需财产权属明确,资产混同时不宜简单认定侵害公司财产,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12] 案例四: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某联合集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 史某某、王某某2013年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协议,转让某煤矿70%股权价款3.262亿元,并约定剩余30%股权转让条件[13] - 原审认为某矿业公司仅受让70%股权,某联合集团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15]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股权转让条件已变为债务登记清算后,某矿业公司应以1.398亿元受让剩余30%股权,条件已成就[16] - 再审认定某矿业公司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利息,某联合集团出具补充意见属于债务加入,应对全部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6] - 再审于2024年11月22日改判,典型意义在于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穿透式还原交易本质,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