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旨在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 [1] - 典型案例体现了坚持罪刑法定、刑法谦抑性和依法平等保护三大原则,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 [1][2] - 通过具体案例再审改判,明确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1][2][6] 典型案例原则总结 -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谢某案中,因《公司法》修正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原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不再违反新法,故改判无罪 [1][4][5] - 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叶某某案和窦某某案中,因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侵占、挪用等犯罪事实,均改判无罪,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1][8][13] -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史某某、王某某案中,再审纠正原审错误,判定国有企业对某矿业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体现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平等保护 [2][18][19] 典型案例具体改判分析 - 谢某等三人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再审,因法律变更,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 [4][5] - 叶某某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再审,认为叶某某虽伪造收条收取租金24万元,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宣告无罪 [7][8] - 窦某某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8日再审,因个人与分公司资产高度混同(资金净流出9100万余元),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11][12][13] - 史某某、王某某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2日再审,改判某矿业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总价款4.66亿元,已付2.398亿元,尚欠2.262亿元)并承担利息,某联合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16][18]
多位民营企业家改判无罪
第一财经·2025-11-06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