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与目标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两项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2002年和2008年的部分旧政策 [1] - 新政旨在应对“购金热”环境下原有征管方式的税务监管压力,核心目标是通过精细化管理和穿透式监管,明确区分黄金的商品和金融属性,有效堵塞“税收套利”漏洞 [1] 核心税收机制 - 政策核心是围绕“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环节,对黄金用途进行强制性二元划分:“投资性用途”和“非投资性用途” [2] - 对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且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卖出方和交易所均免征增值税,延续了对场内交易的税收优惠 [2] - 投资性黄金实行“专票阻断机制”:交易所对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向买入方开具带“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专票;但买入方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产品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以阻断增值税抵扣链条 [2] - 非投资性黄金实行“固定抵扣率”:交易所对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票按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低于13%的标准税率,但设定了抵扣上限以保护税基 [3] - 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产品销售的会员单位或客户,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最终流通环节将面临至少7%的增值税成本 [3] 市场影响与投资流向 - 新政强化了交易所交易的税收优势:通过非交易所渠道购买投资性金条需承担13%的增值税,而交易所渠道继续享受免征政策,税负较低,投资成本更低 [4] - 税收差异将促使更多黄金供给流向交易所,有助于提升场内流动性 [4] - 税收成本成为普通投资者选择投资渠道的重要考量,可能加速投资者向交易所渠道集中,特别是大额投资,非交易所实物黄金的投资吸引力可能下降 [5] - 普通投资者可能更倾向于通过银行积存金、黄金ETF、黄金期货和期权等虚拟交易市场进行间接持有投资,以平衡便利性与税负优势 [5] 合规要求与风险管理 - 会员单位或客户必须对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进行单独核算 [6] - 国家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增设6个专用编码,要求会员单位在开具发票时正确选择,以实现税务机关对实物黄金流转的实时、精准穿透式追踪 [6] - 会员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台账制度,留存佐证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的材料,并记录购入及销售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6] - 政策对用途改变设置严格限制:会员单位必须在改变用途前向交易所报告,且仅允许在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变1次,并需进行红字发票冲回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 - 惩戒机制极具威慑力:未按规定报告或开具发票,首次发现暂停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和暂停开具抵扣功能发票3个月,再次发现暂停6个月;对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专票等重大违法行为,将永久取消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7] 政策展望与市场发展 - 新政是兼顾税收公平、风险防范和市场规范化的重要举措,解决了税收套利问题,确保税收优惠精准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 [8] - 通过强化交易所渠道的税收优势,引导资金和实物向交易所集中,有助于提升我国黄金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定价话语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8]
税收监管新规下的黄金市场新格局
期货日报·2025-11-07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