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财政部修订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搜狐财经·2025-11-07 20:45
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 -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为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提升规则包容性 [2]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2]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2] 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2]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2] 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 - 扩大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3] - 简化使用程序,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3] 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报送年度情况报告 [3] - 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