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迎调整
上海证券报·2025-11-08 03:10
《办法》还从以下两个方面,增加了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 一是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 制制度等,有效防范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 用等事项,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 (上接1版) 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在本次修订中也得到了优化。《办法》将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 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要求风险基金在 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同时,简化了使用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二是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 等安排。 此外,根据《办法》,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 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