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公布
中国证券报·2025-11-08 04:11
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 三十亿元";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 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要求。本次修订将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 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 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简化使用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 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本次修订一是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 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效防范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 情况报告。二是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 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 人,不会因本次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