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公布 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
中国证券报·2025-11-08 06:36

政策修订核心内容 - 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12月8日起施行 [1] - 修订旨在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 [1] - 本次修订是继2000年制定、2006年修订后的再次修订 [1] 计收范围与交纳比例调整 -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提升规则包容性 [1]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调整 [1] - 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 [1] -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交纳比例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 [1] - 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维持不变 [1]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1] 基金规模管理规定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2]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机构定期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2] - 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对于已交纳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3] 基金投资与使用优化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形式 [2]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2] - 简化使用程序,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2] 风险防范与内部管理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报送年度报告 [2] - 补充细化了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