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修订核心内容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1][3] - 修订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遵循,充分体现投资者意思自治,便利变更要求和程序[3] - 修订将条款由原来的19条压缩为16条,对部分条款进行合并删减[3] - 主要修订包含五个方面:尊重合同约定增加“生前遗嘱”条款、简化决议文件优化投资者决议程序、明确办理依据畅通司法仲裁衔接、聚焦管理人变更删除成立清算组条款、响应投资者诉求扩大管理人变更适用范围[4] - 新版指引通过优化表决机制、简化程序要求等关键环节系统改进,显著提升了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操作性与效率[4] 行业背景与问题 - 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管理人优胜劣汰加速,部分机构“失联”“失能”等问题引发基金治理及清算难题[3] - 相关问题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此前《备案指引3号》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行业现实与司法实践需求[3] 司法实践协同 - 基金业协会与北京金融法院联合发布两则典型案例,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能问题[5] - 案例一“某投资者诉某银行案”中,法院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的人员有权代表基金提起诉讼,为适格的诉讼主体[5] - 案例二“某投资者申请强制执行某基金公司仲裁执行案”中,法院准许申请执行人在提供足额担保前提下执行下层基金财产[5] - 典型案例从代表诉讼与执行机制两方面为基金风险处置提供了司法范例,对管理人失联失能导致的基金僵局和投资人救济提供支持[5][6] 政策影响与行业展望 - 新规与案例配套发布体现金融司法与自律监管的协同联动,是贯彻落实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具体实践[7] - 此举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优胜劣汰和规范出清,为化解存量风险、维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4][6] - 未来基金业协会将继续同司法机关加强金融法治协同,持续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源头治理”,助力塑造更加规范、透明、有活力的行业生态[7]
私募新规+典型案例!这些重点需关注
中国证券报·2025-11-11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