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优化 司法创新双轮驱动化解私募治理清算困局
中国证券报·2025-11-12 04:09

新规修订核心内容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旨在化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失能”困境 [1] - 修订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遵循,充分体现投资者意思自治,将条款由原来的19条压缩为16条 [1] - 主要修订包含五个方面:尊重合同约定增加“生前遗嘱”条款、简化投资者决议文件、明确司法仲裁与自律衔接依据、删除成立清算组相关条款、扩大管理人变更适用范围 [2] 新规修订的意义与影响 - 修订在调研行业意见、总结司法实践基础上进行系统优化,旨在提升制度的适用性与操作性,推动形成“以契约自治为基础、以自律监管为保障”的风险处置机制 [2] - 修订体现了“问题导向”的监管智慧,尊重市场规律优化流程,为解决实际难题提供了有效路径 [2] - 新规通过优化表决机制、简化程序要求等关键环节的系统改进,显著提升了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操作性与效率 [2] 配套司法典型案例 - 基金业协会与北京金融法院联合发布两则典型案例,从代表诉讼与执行机制两方面为基金风险处置提供司法范例 [3] - 其中一例确认了在管理人失联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的人员有权代表基金提起诉讼,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3] - 另一例中,法院准许申请执行人在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执行下层基金财产,以破解因下层基金管理人失联导致的清算僵局 [3] 行业治理新阶段与未来展望 - 新规与案例的发布标志着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步入“自律规范+司法实践”协同发力的新阶段,共同构建起全链条治理框架 [1][5] - 这一“监管+司法”协同共治模式明确了各主体权利义务,提供了可操作的实务路径,为行业健康发展注入制度动能 [5] - 相关规则有望推动私募基金市场迈入更加透明、有生命力、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