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税务机关近期加强对居民境外投资收益的监管,部分人士被要求对境外投资收益补税 [1] - 香港储蓄型保险的分红及退保现金价值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法律争议,暂无明确征税规定 [2][5][6] - 在CRS金融信息交换背景下,香港保单信息已纳入跨境税务信息交换范围 [1][6] 中国税务监管动态 - 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多位人士近期收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对境外投资收益进行补税 [1] - 中国自2018年9月1日起参与CRS金融信息交换,以打击跨境避税 [1] - 中国税务居民需就其全球所得依法纳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 [2] 香港保单税务定性争议 - 保险公司的分红收益与税法中的“红利”定义不同,投保人非公司股东,分红属保单利益返还而非经营利润分配 [5] -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包含“保险赔款”,但通常指事故、身故或疾病理赔等损失补偿性赔付 [5] - 有观点认为储蓄型保险的增值部分本质属利息或红利收益,可能不适用保险赔款免税优惠 [6] - 香港保单超过本金的利益是否应税暂无相关文件,未来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和信息掌握程度 [6] 现行政策执行现状 - 由于内地与香港均未对分红型储蓄险红利收入设定专门征税规定,且收益暂未被纳入资本利得范畴,个人持有此类保单一般无需就红利部分缴纳所得税 [6] - 在香港地区,相关保险分红和赔款均不收税,在内地需视保险分红是否被界定为海外投资收益 [6] 国际税务实践比较 - 美国对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增值在有效期间递延纳税,但部分领取或退保时累计收益部分可能被视为应税事件 [7] - 美国纳税人必须申报其海外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情况,外国现金价值人寿保险被视为需申报的境外金融资产 [7] - 美国对人寿保险的身故赔偿金豁免征税 [7]
海外收益补税或至,热卖的香港保单是否要纳税?
新浪财经·2025-11-12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