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股民索赔案提交法院立案,海越能源(600387)索赔案再调解获赔
扬子新材行政处罚与投资者索赔案 - 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1] - 行政处罚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1] - 关联方资金占用2018年末余额约为1.976亿元 2019年末余额约为3.633亿元[1] - 2020年通过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约1.371亿元 约占当期营业收入11%[3] - 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进入倒计时 不足两个月[1] - 在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3] 海越能源行政处罚与投资者索赔案 -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4] - 行政处罚认定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4] - 公司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5] - 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各30.208亿元 分别占更正前对应项目的49.33%和50.51%[5] - 部分投资者索赔案已达成调解并获赔[3] - 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9日或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0日特定期间交易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