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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
齐鲁晚报·2025-11-13 01:31

广告与营销规范 -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广告牌及网络平台刊播广告 [1] - 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利用教材、教辅、文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1] -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升学、考试通过、获得学历或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保过”、“提分” [1] - 不得明示或暗示有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专业人士等名义做推荐证明 [1] - 招生简章和广告需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 资金监管要求 - 培训机构须与银行签订预收费资金托管协议,收费时段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单次收费不超过5000元 [2] - 预收费须全部纳入全国监管平台,实行“一课一消”或“先学后付”模式,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2] - 课程开始前退费需在5日内全额退还,课程开始后按已完成课时比例扣除费用,剩余费用15日内退还 [2] 人员资质与管理 -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2] - 机构应公示教师资格或职业能力证明 [2] - 严禁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有性侵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及“黑名单”人员 [2] 合规与信用体系 - 各地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合规机构纳入白名单,违规机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2] - 信用评价结果与学校课后服务准入挂钩,未评定等级的机构不得参与校内服务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