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案件基本情况 -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1] - 案件原告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包括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及公司,第三人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1] -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兴平鸿远公司提出了反诉[1] 法院判决核心内容 - 法院判决被告兴平鸿远公司向原告湖南金沙公司支付工程款441,677,589.46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 - 法院判决公司对上述兴平鸿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 法院驳回了原告湖南金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判决湖南金沙公司向兴平鸿远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已具备移交条件的施工资料[5] - 关于诉讼费用,本诉案件受理费3,339,110.72元由兴平鸿远公司负担2,671,289元,湖南金沙公司负担667,821.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南金沙公司负担;鉴定费3,500,000元由兴平鸿远公司负担2,800,000元,湖南金沙公司负担700,000元[6] 公司后续行动 - 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并将就上述诉讼事项与相关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以期尽快达成妥善处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