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索赔已多次提交立案

公司行政处罚事件概述 - 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 - 公司涉及两项违法事实,包括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以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3] - 律师提示因该事件受损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1][4] 重大合同披露违规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尼半导体于2023年1月9日与广东天域签订金额为6.75亿元的《采购合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1.84%[1] - 合同履行期间,每月实际交付数量均未达到约定计划,截至2023年10月末仅完成合同交付进度的6.74%[2] - 公司未及时披露合同无法按期完成的事项,迟至2024年1月6日才披露该进展[2] 财务报告虚假记载 - 公司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累计少确认研发费用5,681.4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681.49万元[3] - 公司未将关联方代垫资金采购的原材料入账,累计少确认研发费用673.64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2,071.90万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2,745.54万元[3] - 公司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分别虚增3,877.59万元和7,227.7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8.63%和70.95%[4] 投资者索赔情况 - 律师认为在2023年3月11日至2024年1月6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24年1月6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4] - 律师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法院提交立案,并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