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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应增设合规性门槛
国际金融报·2025-11-17 22:01

二是破产重整也要适当兼顾债权人利益。目前有些重整案例普通债权清偿率偏低、以股抵债价格远高于 股票市价。为此可规定,"以股抵债"的价格不得显著高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的价格,或者可设定普通 债权现金清偿率的底线要求,以平衡重整投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抑制重整投资人暴利空间。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三是延长特定财务投资人的持股锁定期。目前破产重整财务投资人受让股票的限售期一般为12个月、产 业投资人的限售期为36个月,财务投资人以博取短期价差为主要目的,建议将财务投资人限售期延长至 与产业投资人一致,或者适当设置分期解禁条件,使其利益与上市公司中长期发展更深度绑定。 四是优化退市门槛和流程。按目前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为负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是否终 止上市还需看下一年各项指标。建议上市公司净资产为负可直接进入终止上市程序。而"净利润+营业 收入"的组合退市指标也不尽合理,创业板上市公司年营业收入只有低于1亿元才会触及该红线,上市公 司通过简单运作就可轻松规避,建议大幅提升营业收入方面的保壳门槛。 另外,上市公司即使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在短期内使净资产、净利润等指标转正,但若其主要业务缺乏 可持续性,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