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在中亚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搜狐财经·2025-11-18 19:57

文章核心观点 - 中亚地区作为共建“一带一路”重要区域,投资吸引力不断增强,在能源、基础设施及新兴市场等领域迅速发展,对中国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1] 但该地区法律体系脱胎于苏联法系,正处于转型重构期,形成兼具大陆法系特征、本土化改革元素及伊斯兰传统的独特法律生态,存在法律不稳定、执法标准不一致、行政效率低等问题,给外企经营造成困难[1] 中企投资中亚面临从市场准入、运营到退出的全流程多维法律风险,需构建系统性应对策略,结合宏观制度保障与微观企业治理,以实现投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15][25][26] 市场准入与企业设立阶段法律风险 - 中亚各国大多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吸引外资,但清单外行业并非绝对安全,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对矿产、油气等战略资源项目保留政府单方面修改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设置严苛审批程序及股权比例限制[4] “国家安全”等弹性概念在实践中解释空间巨大,准入环节存在首要不确定性[4] - 乌兹别克斯坦2020年《投资和投资活动法》虽通过法律稳定证书保护外资免受不利法律变更影响,但国家安全、国防、公共健康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改变除外,例外条款涵盖范围大,为政府留出制定影响投资法律法规的余地[5] 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分开进行,启动条件、审查程序及裁决标准不确定,监管部门拥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5] 企业长期运营阶段法律风险 - 中亚各国强力推行劳动力市场本地化政策,哈萨克斯坦《劳动法》要求企业雇佣外籍员工须取得“引进外国劳动力许可”,并符合职位、数量及资历限制,强制要求对本土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并规定本地员工在总薪资中最低比例,违规将导致工期受影响及巨额罚款[8] - 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性及一致性存疑,优惠常附带最低投资额、地域限制或本地雇佣比例等苛刻条件,东道国可能因财政压力单方面改变或取消优惠,如土库曼斯坦曾改变油气领域税收制度导致外资企业成本上升[9]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出中亚国家税收政策缺乏透明度与可预见性,征管中存在非正式行为,增加企业税务风险[9] - 环境监管日趋严格,采取“污染者付费”原则,设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放标准及生态补偿方案,矿产、能源等领域环保违规将导致项目停滞、巨额清理赔偿费用及不可弥补的社会关系和信誉损失,环境风险已成为关系项目存续的战略型风险[10] 投资争议解决与企业退出阶段法律风险 - 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标》显示中亚国家司法独立性受质疑、诉讼过程漫长、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使当地法院成为成本高、效率低且结果难预料的争议解决选项,司法系统公信力不足对依赖合同稳定性的企业构成风险[12] - 国际仲裁条款虽可规避当地司法风险,但东道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合同补充条款限制仲裁条款适用范围,且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具有不确定性[13] 尽管中亚各国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败诉东道国可能利用国内法律程序阻碍或拖延裁决执行,企业需谨慎对待条款措辞、适用范围及与其他法律文件的关联[14] - 资本退出面临汇兑与管制风险,中亚各国外商投资法虽保障汇兑自由,但《外汇管制法》保留在经济危机等特殊情形下实施临时管制的权利,哈萨克斯坦与中国贸易使用美元结算易受全球经济波动影响,审批时间加长、汇兑额度受限等问题直接损害投资收益[15] 系统性应对策略构建 - 宏观制度保障策略包括提高国际法运用能力,重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要求东道国提供稳定、透明法律环境[18] 并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政治风险保险防范征收、战争内乱、货币汇兑限制等风险,依据MIGA《2022年年度报告》,该机构在欧洲和中亚区域投资额超100亿美元,主要分布在能源及交通运输行业[20] - 微观企业治理策略强调投资前尽职调查,关注东道国《投资法》《公司法》及行业专门法律,分析近5至10年法律修正趋势,检验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等承诺的合法性及稳定性,并将其写入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21] 同时构建本土化运营体系,满足甚至超出本土化含量法定要求,如哈萨克斯坦通过《投资法》等构建“哈萨克斯坦含量”概念,规定地下资源开发产业外籍员工比例需按培训计划逐年下降[22] - 创新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建立多元化争议预防体系,通过合规检查和利益协调减少冲突,创建全过程法律合规核查体系及合规工作小组[23] 并提升仲裁条款精确性,明确条款独立性及执行细节,结合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征收补偿”等内容为裁决执行提供国际法支撑[24] - 系统性风险管控体系需以投资全周期为脉络,参照世界银行《环境与社会框架》,将准入限制、劳动合规等风险量化为指标,形成评估矩阵,实现风险排序与分级[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