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广州益海被判合同诈骗罪从犯 金龙鱼:依法全力支持上诉|速读公告

案件判决与公司立场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退赔安徽华文经济损失18.81亿元的责任[1] - 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表示依法全力支持上诉[1][2] - 金龙鱼认为一审判决在司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判决广州益海构成从犯于法无据[2] 案件背景与指控内容 - 检方指控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棕榈油中转仓储方,配合云南惠嘉及其负责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帮助犯[1] - 指控指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接受云南惠嘉行贿,在伪造货权转让、应对核库及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2] 公司抗辩理由 - 金龙鱼辩称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对相关情况不知晓也未实施帮助行为[2] - 公司表示广州益海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确认,并以多种方式告知实际库存情况[2] - 金龙鱼强调广州益海采购价格未低于甚至高于市场价格,未获取不当利益,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 案件影响与后续 -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对金龙鱼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3] - 金龙鱼及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