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中国自然资源报·2025-11-20 16:42
《办法》提出,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草等部门组成的绿色 矿山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落实支持政策。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部门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 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 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 《办法》强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尽快开展 绿色矿山建设。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根据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等变化及时调整。鼓励有条件的矿业集团、企业积极编制企业标准并应用。 《办法》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对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规范和评价指标定 期开展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按计划推动绿色矿山创建。新建矿山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 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年至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对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 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生产矿山,规模为大中型的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要明确绿色矿山建设 时限和要求,按照创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