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将储蓄国债(电子式)正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 [1] - 政策依据为《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及《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1] - 明确自2026年6月起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1] 参与机构与投资者定义 - 开办机构指符合规定、可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1] - 养老金投资者指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参加人 [1]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公司)负责系统升级以支撑业务开展 [4] 账户管理与业务操作 - 开办机构需为养老金投资者开立独立的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养老金国债账户) [2] - 养老金国债账户需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等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规定 [2] - 业务可通过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已开通的储蓄国债业务办理渠道进行 [2] 发行额度管理机制 - 设立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专属额度(养老金专属额度) [3] - 开办机构获得的基本代销额度不得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 [3] - 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根据未投资金额比重确定,后续根据上一季度售出国债金额比重确定 [3] - 未售出的养老金专属额度在定期调整日终由财政部收回,次日纳入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 [3] 信息系统与数据交互 - 需建立开办机构业务系统、国债系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养老金信息平台)的三方信息交互、校验机制 [4] - 开办机构每日向国债系统报送购买及持有变动数据,并向养老金信息平台报送资金往来数据 [5] - 养老金信息平台每日对资金往来与国债债权变动明细数据进行一致性校验 [5] 筹备与合规要求 - 开办机构与国债公司需制定业务方案,加快系统建设、对接及联调测试等筹备工作 [5] - 筹备工作完成后需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 - 违反通知规定将依据储蓄国债管理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及金融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关注】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
搜狐财经·2025-11-21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