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符合条件的存量自持租赁住房可转为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每日经济新闻·2025-11-21 23:39

成都市存量资源优化利用政策核心观点 - 政策旨在通过允许存量物业功能转换、有条件调整自持要求及释放预售资金监管灵活性,以盘活商业、办公及租赁住房等存量资产,优化城市空间资源利用并增加住房供给 [1][2][3][4] 商业与住宅项目开发监管 - 商住混合或组合用地项目,商业与住宅须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营 [1][2] - 项目可售住宅面积可全部申请销售,但属地政府需统筹确定不低于30%比例的可售住宅面积,其预售资金须进行全额监管 [2] - 超出常规监管要求的住宅预售资金,土地受让人可按商业项目建设进度申请分批支取,专项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直至投运 [2] - 存量项目可申请参照上述新规执行 [2]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 允许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安全等前提下,经申请和论证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 - 改建项目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管理,并严防“以租代售” [2] 自持商业物业的优化与转让 - 允许已办理不动产权的自持商业物业申请重新确定最低持有比例,但仅可调整一次并需修订履约协议 [3] - 若调整导致自持比例调减,调减部分物业可分割销售转让,最小转让单元不小于整层或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不得向个人销售且禁止再次分割 [3] - 自持商业物业允许整体转让 [3] - 涉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可一次性或结合分割销售进度分期补缴 [3] 存量自持租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 - 对原土地出让时要求配建且未享受中央财政奖补的自持租赁住房,允许申请转为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1][4] - 转换需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为按原出让时点和现调整时点分别评估的市场评估总地价差额,并就高补缴 [4] - 对原“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上配建的自持租赁住房,对外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宗地“限房价”水平 [4] - 若项目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需先完成调整退出程序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