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多项具体执行口径,新规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17] 关于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授权组织依照法规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1] -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1] 关于适用税目 - 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 [2][3] - 从开采的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原油税目征税,从开采的天然气中分离出的则按天然气税目征税 [3] - 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的,按该组分对应税目征税;以尾矿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砂石税目征税 [4] 关于征税对象 - 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及筛选分类的煤炭,按煤原矿征税;经洗选等工艺生产的精煤、中煤等,按煤选矿产品征税 [5] - 轻稀土原矿经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按轻稀土选矿产品征税 [5] - 离子型稀土原矿经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等,按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征税 [5] - 盐湖卤水、盐井卤水通过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等,按盐类选矿产品征税 [5] 关于计税依据 - 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自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6] - 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7] - 外购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且混合加工时,应分别核算并按规定扣减;无法分别核算的,按混合销售扣减 [7] - 仅混合销售或仅混合加工时,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计算扣减,当期不足扣减可结转下期 [8] 关于关联交易情形 - 向关联单位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其向非关联单位销售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调整销售额 [9] - 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并由其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关联企业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成本利润后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后者确定原矿销售额 [9] - 正当理由包括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关联单位在合理区间内加价保障成本利润、对外售价包含运杂费用等 [9] 关于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 指将应税产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产品并构成其实体 [10] 关于减免税计算方法与管理 - 按产量占比法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或数量的公式为:当期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数量)= 当期总销售额(数量) ×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产量 ÷ 当期总产量) [11] - 将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自用于应缴税情形而无销售额的,按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当期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自用量 × 当期平均销售价格 [11] - 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税优惠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11] - 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可选择按剩余可开采储量或剩余开采年限判定,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12] - 按剩余可开采储量判定的,累计享受优惠的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 [12] - 按剩余开采年限判定的,累计享受优惠时长不得超过五年 [12] - 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需留存备查相关资料;有计量装置的按实际称重,无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计算置换出的煤炭数量 [13]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直接收款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日;先开票的为开票当日 [14] - 赊销和分期收款: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当日;无合同或未约定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14] - 预收货款方式: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15]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日 [15] - 委托代销:为收到代销清单当日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搜狐财经·2025-11-24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