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赔18.81亿、罚金100万!金龙鱼为子公司喊冤

案件核心判决与公司立场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对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1] - 广州益海及金龙鱼公司均不认可一审判决,认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根本错误,并已当庭提起上诉[1][5] - 公司主张广州益海作为仓储中转方,未参与违规贸易核心流程,对诈骗行为不知情,不应构成共犯[1][5] 案件背景与业务关系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棕榈油代理进口业务,安徽华文为代理方,云南惠嘉为委托方[2] - 广州益海在此业务链中仅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双方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涉案棕榈油[2] - 纠纷起因是云南惠嘉实际控制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货权释放方式由“先款后货”违规变更为“先货后款”[2] 指控的诈骗行为与涉案金额 - 云南惠嘉张利华使用伪造的《对账函》和货权转让通知书等手段,掩盖棕榈油已销售的事实,并超出额度获取货权[3] - 检察机关指控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配合造成直接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4] - 检察机关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接受行贿,在应对核库、货权转让等环节提供了帮助,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4] 公司的抗辩理由 - 公司强调案件背景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安徽华文高管被行贿并共同造假,自身并非“被害人”[5] - 广州益海审慎履行仓储合同义务,查验文件并电话确认,事后通过邮寄函件告知真实库存,无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6] - 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处于合理范围甚至高于市场价,并未获取不正当利益[7] 对一审证据的质疑 - 公司质疑一审判决依据的《审计报告》不中立、不专业、不合法,指其审计人员组成违法、结论前后矛盾[8] - 公司认为判决将合法的在途货物买卖与进口流程错误认定为帮助诈骗行为,缺乏对贸易商业常识的认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