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众多新条款,各部门监管责任更明确
新华日报·2025-11-26 05:51

法规修订背景与进程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于11月25日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1] - 本次修改根据民意和初审意见增加了众多新条款 [1] - 法规草案在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全链条监管机制方面更加完善 [1] 部门监管职责细化 - 第五条增加六款规定 明确农业农村 市场监管 生态环境 商务 卫生健康 林业等六个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 [2]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督管理 [2] - 增加规定要求农业农村 市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 生态环境 林业等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 经营 使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2] 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 - 针对农产品收储运环节监管难 监管缺位问题 要求增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执法协作 [2] - 针对农产品收购 储存 运输和销售过程监管的具体问题作出四方面修改 [2] - 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指导生产经营者开具 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 [2] 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与生产行为规范 - 修改稿增加四方面规定以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的监测 评估和保护 [3] - 禁止生产区域修复治理后 需由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监测评估 符合标准后报本级政府批准调整 [3] - 增加三方面规定 列举了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等九类禁止性行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