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年4月起施行
中国证券报·2025-11-27 04:20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 [1] -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义务后,有关方面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1] - 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1] 失信信息分类与公示期限 - 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设置不同公示期限 [1] -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1] -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1] - 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1] - 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计算 [1] 信用修复申请条件与流程 -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 - 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1] - 申请信用修复需满足四个条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并完全履行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2] -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2] - "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2]